物业项目全托管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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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有效整合资源,减少城市公司跨区域项目的运营成本,形成属地化管理模式,并明确城市公司之间责权利关系,制定《物业项目全托管管理办法》
第一条 目的
为有效整合资源,减少各城市公司跨区域项目的运营成本,形成属地化管理模式,并明确城市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物业集团下属各城市公司/项目。
第三条 术语定义
委托方
指将原属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项目,或已拓展但未实际经营的项目,委托交由另一城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城市公司。
受托方
指经与委托方在管理指标及经营指标等条件达成一致后,将原委托方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城市公司。
第四条 委托项目的前期对接
现有项目
在委托方与受托方达成初步意愿后,委托方须向受托方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,包括但不限于:
- 项目基本情况(所在区位、物业类型、管理面积、收费标准/面积、设施设备等);
- 项目财务情况(收入/成本数据、历史缴费/欠费情况、盈利情况、应收/应付款项等);
- 项目人员情况(架构/岗位设置、编制数/在职数、花名册、薪资标准、五险一金、绩效考核等)。
拓展(新增)项目
委托方拓展的项目,除向受托方提供上述资料外,还须提供拓展项目的中间/决策人员信息,并负责前期的组织协调事宜。
受托方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后,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,与委托方协商认可后,将管理方案作为协议附件报集团备案。
第五条 委托项目的权益归属
现有项目
委托正在经营状态中的项目,其管理面积、收入及利润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:
由委托方已拓展但未实际经营的项目,其管理面积、收入及利润按以下原则进行划分:
- 新增项目的面积、营业收入计入委托方。
- 委托方因拓展新项目而产生的费用,不得超过《xxxx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市场拓展专项激励办法》中的相关标准(如有超出,超出部分由委托方自行承担),该费用分摊至新项目的经营成本中。
- 受托方需每年向委托方支付项目年度营业收入的5%,作为委托方的利润(不含代收代缴),项目的利润除去该部分后归属于受托方。
提供项目信息
按《xxxx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市场拓展专项激励办法(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条 委托项目的要求
在受托方接管项目后,各项经营管理指标(财务、品质等)不得低于双方约定以及集团的相关标准。
如出现经营管理指标下降的情况,受托方则按集团相关制度/办法进行考核,委托方的权益归属不受影响。
如出现因自身经营管理原因导致项目丢失,经集团认定后受托方需接受考核;项目丢失当年委托方的权益归属不受影响,次年起该项目的权益归属不再计入委托方。
第七条 其他
-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行政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。
- 办法即日起正式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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